莫桑比克 - Import Regulations & Compliance

MZ 南部非洲

莫桑比克

目的港官方认可单证语言: pt
不接受境外收货人 禁止左舵车辆 Vehicle limit: 10 yr 必须办理 PVoC / CoC 认证

海运提单(B/L)显示要求

提单正本必须印载的法定条款与编号

  • • 提单和舱单上必须注明收货人9位NUIT税号、6位HS编码及详细品名。
  • • 海运费必须预付。
分项货物申报特别条款

运输单据和舱单上必须注明收货人9位NUIT税号。经马普托、贝拉或纳卡拉转运至津巴布韦、马拉维、赞比亚或斯威士兰的过境货物,提单货描中必须注明过境条款:“In transit to [目的国] via Port of [卸货港口]”。

装船前检验检疫与清关证书

启运前物理验货与海关电子备案

  • • 属于法定正面清单的商品(面粉、食用油、水泥、化学品、药品、轮胎及机动车辆),装船前必须取得INNOQ授权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 • 海关报关须通过JÚE单一窗口系统办理。
PVoC 符合性检验授权机构: 莫桑比克国家标准与质量局INNOQ授权检验机构(Intertek、必维)

货物技术标准与包装准入

商品标签、车辆进口及包装熏蒸规则

  • • Passenger vehicles: maximum 10 years from manufacture
  • • 左舵驾驶车辆(LHD)依法严禁进口入境。
  • • 零售包装必须有葡萄牙语标签。
  • • 机动车车龄超过10年上调海关完税基数并加税。
  • • 进口肉禽产品必须提供官方兽医卫生证书。
  • • 马普托港、贝拉港及纳卡拉港严格执行ISPM 15木质包装熏蒸标准。
  • • 所有木质托盘、木箱及垫舱木料必须具备清晰合规的 ISPM 15 热处理熏蒸标识。

发货人与收货人规定

该目的地在单证主体要求上的特殊法律规定

  • • 拒收境外收货人 — 提单收货人栏必须显示当地注册纳税的实际法人实体。

收货人必须是在莫桑比克税务局注册并持有有效9位NUIT税号的商业法人。过境转口货物允许境外收货人,但通知人栏必须指定持牌本地报关货代。允许指示提单,但通知人栏必须注明物理地址、电话和NUIT税号。严禁仅留邮政信箱。

机动车辆海运单证强制规范: 所有机动车辆及滚装货物的海运提单上,必须完整、清晰打印17位车架号/VIN底盘号、发动机号、品牌、商业型号、出厂年份及货物毛重。

目的港违规受阻高危预警

法定正面清单管制商品缺少出运前检验证书抵港将被处以CIF到岸价10%至30%的罚金,并被扣押破坏性取样化验。转运过境货物缺失过境条款将在沿海港口被扣关停发。

合规作业标准流程

莫桑比克出口合规时序指南

请严格遵照以下三步作业流程:从出厂装箱直至目的港海关放行。

第一阶段

集装箱装箱前操作要点

  • ✓ 装箱前,通过莫桑比克国家标准与质量局INNOQ授权检验机构(Intertek、必维)完成装船前检验(PVoC / CoC)。
  • ✓ Verify vehicle age against the applicable statutory limit (10 年(乘用车)).
  • ✓ 订舱前必须确认拟出口车辆非左舵驾驶配置。
  • ✓ 核实收货人是否已在当地合法注册 — 该国海关坚决拒收境外未登记主体。
  • ✓ 严格查验所有木箱、木托盘及木质撑条上是否具备清晰有效的 ISPM 15 熏蒸加施标识。
起运港节点
第二阶段

船舶开航前

  • ✓ 务必确保提单上准确打印收货人法定税号、商业注册号以及6位国际通用HS海关编码。
  • ✓ 堆场截关前,向装货码头提交SOLAS核实总重(VGM)。
单证强制要件
第三阶段

目的港清关

  • ✓ 向目的国标准检验机构出示正本符合性证书(CoC)。
  • ✓ 在完成后,顺利换取提货单(D/O)提箱出闸。
目的港交付节点
可打印监管文档

下载莫桑比克海运合规指南(PDF)

在线生成实用、可打印的合规文件,包含法定提单条款、ECTN跟踪单机构、车辆年限上限及口岸联络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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