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款

服务条款

最后更新日期:2026年7月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包括中国已加入并已纳入国内法的相关国际海事公约

欢迎访问上海华至菲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至菲物流"、"华至菲"、"CALL"、"本公司"或"我们")的数字平台。本服务条款约束您访问和使用我们的网站、在线报价引擎、货物追踪系统,以及我们提供的国际货运代理与无船承运(NVOCC)综合物流服务。

重要提示:访问本平台或向CALL预订服务,即表示您同意毫无保留地接受本条款的约束。如果您不同意本条款的全部内容,请勿使用我们的数字服务或将货物委托给本公司。

第一部分:数字平台使用规范

1.1 账户创建与访问

访问本平台上的某些高级功能(定制报价请求、在线订舱、货物追踪)需要创建企业账户。您同意在注册时提供准确、完整且最新的信息。

您对维护自身账户凭据的机密性承担全部责任。如发生欺诈使用、虚假陈述或违反本条款的情形,CALL保留立即暂停或终止任何账户的权利。

1.2 知识产权与使用许可

本网站所载的全部内容(文字、标识、图形、软件、数据库、运费计算工具)均为上海华至菲物流有限公司或其许可方的专有财产,受国际版权法和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我方授予您有限、非排他且不可转让的使用许可,您仅可出于合法业务用途访问本平台。未经我方事先书面授权,严禁复制、修改、反编译、抓取数据或二次分发本平台任何内容。

1.3 用户行为规范与禁止活动

使用本平台,即表示您正式同意不从事以下行为:

  • 上传、发布或传播任何非法、诽谤、欺诈性内容,或含有计算机病毒、恶意代码的内容;
  • 试图未经授权访问CALL的服务器、数据库或其他用户的账户;
  • 破坏报价引擎和物流追踪API接口的完整性或安全性;
  • 利用本平台策划运输受制裁货物或违禁品。

1.4 用户提交内容与审核管理

当您向平台上传文件时(如装箱单、商业发票、装运指示),您保留对文件的所有权。但您授予CALL仅为执行您的货运业务之目的,使用、复制这些文件并将其传输给海关当局及物流合作伙伴的权利。

CALL保留审核、隐藏或删除通过客户门户提交的任何不当或不合规文件或信息的权利。

1.5 报价引擎与第三方服务

自动报价与订舱流程的参考性质:

本网站自动生成的运费估算、关税预估、附加费预估或运输时效预估仅供信息参考。用户在线接受报价(通过订舱请求按钮)即构成订舱请求(要约),无需额外出具正式报价单。但该报价仍为参考性质,仅在CALL正式签发订舱确认单(Shipping Order/SO)或订舱确认书(Booking Confirmation)并确认航线、舱位及适用运价后,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我们的网站可能包含由第三方管理的链接或API接口(如船舶实时追踪、支付网关)。CALL对这些外部服务不施加任何控制,对其内容或可用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部分:业务操作条款与海上货物运输(NVOCC)

2.1 无船承运人身份与提单条款优先效力

上海华至菲物流有限公司以货运代理及无船承运人(NVOCC)身份开展业务。CALL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理无船承运业务备案,备案号为BAHZD2023-14108。CALL通过与持牌海运、空运和铁路承运人签订合同来组织国际运输。

法律优先适用条款:若本网站服务条款与CALL签发的海运提单(B/L)或空运单(AWB)背面条款存在任何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就涉及货物实际运输、承运人责任及索赔处理的全部事项,应以提单或空运单条款为准。

客户确认已充分知悉并同意提单及空运运单背面条款,同意该等条款优先于本平台服务条款适用。

2.2 报价、附加费、滞箱费、滞港费及仓储费(出口/进口)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我们的报价仅在限定期间内有效,并以船公司在实际装船日适用的海运附加费(BAF、CAF、PSS、GRI)为准。

免费期管理与滞箱费(出口及进口):客户须严格遵守海运承运人就集装箱提箱、装箱及返还所给予的免费使用时限。

  • 装运港(出口——中国):因报关延误、海关实货查验(海关查验)、出口单证缺失或延迟送箱(晚于截关时间)等原因产生的全部滞箱费、滞港费、码头堆存费(Storage / Demurrage)、冻柜插电费或船公司甩柜费,均由发货人或订舱客户独家承担。
  • 目的港(进口——非洲):因清关延误、未付款或延迟提货等原因,在目的港(如杜阿拉、阿比让、蒙巴萨、克里比)产生的全部滞港费(demurrage)、码头滞箱费(detention)、港口堆存费、集装箱堆场费或海关查验费,均由收货人及订舱客户独家承担,双方就此承担连带责任。

2.3 客户义务、货物包装与危险品(IMO / HAZMAT)

客户保证所提供的货物重量、体积、HS编码及商品描述的准确性。货物包装须能够承受国际海运及拼箱(LCL)运输条件。

危险品(IMO/DG):未经事先书面申报,并提交经CALL批准的已签署材料安全数据表(MSDS)和危险品申报单(DGD),不得将任何危险、易燃、易爆或受管制货物(包括锂电池)委托给CALL运输。客户对因危险品申报不实或不准确而产生的全部损害、损失及罚款承担完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2.4 国际制裁、海关合规与反假冒

客户保证所运货物不包含假冒商品,且完全符合海关法规及出口管制法律,并保证发货人、收货人均未被列入联合国、欧盟、OFAC 及中国境内的国际制裁名单。本条款的适用始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首要准则,本条款任何内容不得要求本公司实施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中国阻断立法与反外国制裁相关规定。若客户违反上述保证,须全额赔偿本公司因此遭受的全部海关罚款、货物扣押损失及相关法律费用。

2.5 共同海损

若海运承运人在航程中宣布共同海损,客户(或货主)应独自承担支付共同海损分摊费用及提供放货所需财务担保的责任。CALL将提供行政协助,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代客户垫付上述款项。

2.6 付款条款与留置权

除非已获正式授信安排,所有运费及运输杂费应在签发正本提单或放货(电放/Telex Release)之前付清。

留置权:CALL对其所掌控的全部货物、运输单证及提单享有法定一般留置权与特定留置权,以确保客户结清所有到期未付款项(运费、仓储费、关税、操作费),无论该等款项涉及当票货物还是此前的未结余额。

2.7 跨境数据传输(《个人信息保护法》合规)

为便于开展全球物流业务、制作运输单证及完成目的港清关,客户明确授权CALL依据《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2024年)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将必要的业务数据(发货人、收货人及通知方信息)传输至中国大陆境外的海外合作方。更多详情,请参阅我们的隐私政策。

2.8 管辖法律与争议解决(协商、仲裁与诉讼)

本服务条款及与CALL达成的全部货运协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

逐级递升争议解决程序:

  1. 友好协商阶段(谈判/调解):因CALL的服务产生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双方同意首先通过直接谈判或调解的方式,在发出书面争议通知之日起三十(30)日内本着诚信原则尝试解决争议。
  2. 国际仲裁(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若在30日内未能达成友好和解,争议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SHIAC)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仲裁语言应为英文或法文(由双方协商确定)。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3. 后备管辖权:若未能达成仲裁合意,或因紧急保全/临时禁令措施(包括行使对货物的占有留置权)需要,双方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的专属管辖。

联系信息与法务部

如您对我们的服务条款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发送正式法律通知,请联系我司法务部:

电子邮箱:compliance@call-logistics.com

总部地址:上海华至菲物流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金山区卫清西路1391号7号楼G727室,邮编:20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