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尼斯 - Import Regulations & Compliance

TN 北非地区

突尼斯

目的港官方认可单证语言: fr ar
不接受境外收货人 “凭指示”提单受限 禁止右舵车辆 Vehicle limit: 5 yr / 5 yr commercial 必须办理 PVoC / CoC 认证

海运提单(B/L)显示要求

提单正本必须印载的法定条款与编号

  • • 提单必须详细注明商业品名描述、6位HS编码、收货人税号(Matricule Fiscal)及海关编码(Code en Douane)。
  • • 海运费必须预付。
分项货物申报特别条款

提单上必须显示收货人的税号(Matricule Fiscal)及海关编码。跟单信用证项下海运单(Sea Waybill)仅在银行书面同意后方可接受。机动车辆:提单必须载明车架号/VIN、品牌、型号、出厂年份及发动机排量。

装船前检验检疫与清关证书

启运前物理验货与海关电子备案

  • • 受管制的工业品及消费品必须提供由INNORPI授权检验机构出具的技术检验符合性证书。
  • • 进口单证必须在货物起运前完成银行备案。
PVoC 符合性检验授权机构: 国家标准与工业产权局INNORPI / 商业部授权机构(SGS、必维、Cotecna、TÜV莱茵、Intertek)

货物技术标准与包装准入

商品标签、车辆进口及包装熏蒸规则

  • • Passenger vehicles: maximum 5 years from manufacture
  • • Commercial vehicles (trucks, buses): maximum 5 years from manufacture
  • • 严禁右舵车辆入境。
  • • 零售包装必须有法语或阿拉伯语标签。
  • • 肉类及动物源性食品必须具备符合NT 115.01标准的清真认证及DGSV兽医检疫批件。
  • • 二手汽车车龄严格限制在5年以内。
  • • 木质包装必须加施ISPM 15标识。
  • • 所有木质托盘、木箱及垫舱木料必须具备清晰合规的 ISPM 15 热处理熏蒸标识。

发货人与收货人规定

该目的地在单证主体要求上的特殊法律规定

  • • 拒收境外收货人 — 提单收货人栏必须显示当地注册纳税的实际法人实体。
  • • 不接受普通“凭指示”提单,仅允许“凭[指定银行]指示”提单。

提单收货人必须是持有有效税号及海关编码的突尼斯注册法人企业——严禁境外企业作为收货人。指示提单必须做成“凭[指定突尼斯银行]指示”。拒收邮政信箱地址。

机动车辆海运单证强制规范: 所有机动车辆及滚装货物的海运提单上,必须完整、清晰打印17位车架号/VIN底盘号、发动机号、品牌、商业型号、出厂年份及货物毛重。

目的港违规受阻高危预警

未经认证的技术设备和消费品将在拉德斯(Radès)港被扣留进行实验室化验,产生高昂滞期费。靠港前72小时内申请修改舱单将面临最低500美元的海关罚金。

合规作业标准流程

突尼斯出口合规时序指南

请严格遵照以下三步作业流程:从出厂装箱直至目的港海关放行。

第一阶段

集装箱装箱前操作要点

  • ✓ 装箱前,通过国家标准与工业产权局INNORPI / 商业部授权机构(SGS、必维、Cotecna、TÜV莱茵、Intertek)完成装船前检验(PVoC / CoC)。
  • ✓ Verify vehicle age against the applicable statutory limit (5 年(乘用车) / 5 年(商用车)).
  • ✓ 订舱前必须确认拟出口车辆非右舵驾驶配置。
  • ✓ 核实收货人是否已在当地合法注册 — 该国海关坚决拒收境外未登记主体。
  • ✓ 严格查验所有木箱、木托盘及木质撑条上是否具备清晰有效的 ISPM 15 熏蒸加施标识。
起运港节点
第二阶段

船舶开航前

  • ✓ 不接受普通“凭指示”提单,仅允许“凭[指定银行]指示”提单。
  • ✓ 务必确保提单上准确打印收货人法定税号、商业注册号以及6位国际通用HS海关编码。
  • ✓ 堆场截关前,向装货码头提交SOLAS核实总重(VGM)。
单证强制要件
第三阶段

目的港清关

  • ✓ 向目的国标准检验机构出示正本符合性证书(CoC)。
  • ✓ 在完成后,顺利换取提货单(D/O)提箱出闸。
目的港交付节点
可打印监管文档

下载突尼斯海运合规指南(PDF)

在线生成实用、可打印的合规文件,包含法定提单条款、ECTN跟踪单机构、车辆年限上限及口岸联络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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