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款
隐私政策
最后更新日期:2025年12月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国家网信办,2024年)
欢迎访问上海华至菲物流有限公司(下称华至菲物流、CALL、“我方”、“我们”)。感谢您信任我方提供的服务,我们高度重视您的隐私权益。我方致力于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并就数据处理事宜保持信息透明。我方仅在提供服务确有必要时收集个人信息,以公平、合法方式采集,并取得您的知悉与同意。本隐私政策说明我方收集的信息类型、使用方式以及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保障您在使用服务时安心无忧。
一、我们收集的信息
为提供国际物流服务,我方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项下最小必要原则,仅收集开展服务所需信息。信息分类如下:
- 账户基础信息(个人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联系人姓名、企业邮箱、联系电话。
- 第三方物流信息(个人信息):贵方提供的收货人、供货发货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您向我方提供第三方信息,即保证已取得该第三方的必要同意,许可我方为货运业务使用其信息。 - 敏感个人信息——财务类:我方收集付款凭证(银行水单、SWIFT汇款回执)、交易编号。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该类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我方实施强化保护措施:
① 存储期限限于账务核对、税务合规法定保存期限,到期后不可逆覆盖或彻底删除;
② 信息调取需要财务负责人与数据合规官双人审批;
③ 除法律强制要求外,禁止纸质打印。您向平台提交此类财务单据,即单独、明确同意我方为账务核算、税务处理及运费结算处理该敏感个人信息。 - 数字轨迹信息:当您访问我方数字平台,系统将自动采集保障安全与基础运行所需有限技术信息(例如IP地址、会话编号)。相关采集规则详见独立页面Cookie政策,其中载明您的管控权限。
二、信息处理的法律依据
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我方开展数据处理基于以下合法基础:
- 履行合同必要:履行货运代理协议(如订舱确认书)需要处理并向承运人、海关提供收货人信息;若无该操作,货物无法完成交付。
- 履行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我方需要向中国海关提交准确舱单;同时依据反洗钱法规、税收相关法律留存财务资料以备监管核查。
三、数据跨境传输
3.1 跨境传输的法律依据
我方仅在完成国际货物运输确有必要时,将个人信息传输至中国大陆境外。不同类型个人信息,适用不同合法依据:
- 账户联系人信息(贵方指定对接人员信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以及2024年《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第五条,基于履行合同需要进行跨境传输,用于履行贵司与我方之间物流服务协议。
- 收货人及通知人信息(第三方个人信息):该类信息跨境传输严格依赖相关自然人明确、知情同意。作为发货人,您保证在向我方提供信息前已取得前述人员同意;目的地法域法律强制要求披露信息的情形除外。该同意范围包含:向3.2条所列境外承运人、目的港代理、政府机构传输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仅用于目的港清关与货物交付。
对于并非我方直接合同相对方的信息主体,我方不适用履行合同豁免条款。您有义务向收货人提供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要求的隐私告知,并取得其同意本政策项下的数据跨境传输行为。
3.2 传输信息范围与接收主体
传输信息范围:我方仅传输开展物流最低必要信息,即提单记载的收货人、通知人姓名、地址与联系电话。
授权接收方:
- 主权官方机构:目的国海关与边境监管机构(例如肯尼亚税务局KRA、南非税务局SARS、尼日利亚海关NCS)。
- 承运人:海运承运人(例如马士基、中远海运)或航空公司,负责实际货物运输,用于签发提单、安排航线。
- 目的港操作代理:目的港具备资质仓库或清关代理,用于完成放货与末端派送。
我方绝不向境外营销机构或无关第三方出售、出租、交易您的数据。
3.3 第三方数据处理规则
向承运人、港口机构提供收货人信息是完成清关与货物交付的必要业务操作。我方仅合作具备良好资质的国际承运人、持证目的港代理以及合法官方机构。对于境外商业接收方,我方开展书面数据保护尽职调查;在商业可行前提下,尽力通过合同约定相应数据安全义务。向主权政府机构传输信息适用当地法定规则,无法对该类公权力主体约定合同义务。我方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在境外获得充分保护标准。
3.4 重要数据
若我方处理的信息后续被监管机关认定为重要数据,我方将在开展跨境传输前完成国家网信办要求的安全评估。
四、支付相关与数据安全保障
我方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搭建三级安全防护体系:
4.1 支付信息保护
我方不存储网上银行登录凭证、信用卡卡号以及其他敏感支付信息。CALL采用线下B2B结算模式;平台上传财务文件存储于加密服务器,访问权限仅限预先核准财务人员名单,所有访问行为留痕可供审计。
4.2 技术安全措施
- 传输中数据:采用SSL/TLS 1.3加密,防止窃听与篡改;
- 访问管控:基于角色权限控制(RBAC),仅履职必要人员方可调取数据;
- 风险防范:每季度漏洞扫描、每年渗透测试,消除系统安全隐患;
- 备份机制:核心数据每日自动备份,异地机房离线存储,灾备可用率不低于99.9%。
4.3 组织管理安全措施
全体员工、合作外包方均签署具备法律效力的保密协议(NDA)。协议明确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属于受保护保密资料,约束相关人员仅可为授权业务使用、保障信息安全,禁止擅自泄露、违规使用。
4.4 数据泄露通知机制
如发生可能损害您权益的数据泄露(例如收货人信息外泄),我方将执行以下措施:
① 一小时内启动应急预案(阻断非法访问、通过备份恢复数据);
② 在72小时内通过预留企业邮箱、平台弹窗向您告知泄露范围、潜在影响与处置方案;
③ 依据法律法规,在法定72小时时限内向国家网信办及相关监管部门上报事件。
4.5 数据留存规则
我方留存发货人、收货人普通个人信息的期限,以完成物流服务、履行法定资料保管义务为限(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商法》以及相关反洗钱法规)。法定保存期限届满后,我方对信息进行安全匿名化处理或彻底删除。
五、您享有的权利(《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条)
作为信息主体,您享有如下权利:
5.1 核心权利
- 知情权与查阅权:可通过平台后台查看账户信息、历史订舱记录、数据处理详情(例如跨境传输接收方);可联系数据合规官申请正式数据副本。
- 更正权:基础业务信息(联系人电话等)可直接在后台修改;物流单据信息(收货人资料)需要向合规官提交更正申请并附证明材料。
- 解释说明权:可向数据合规官申请获取书面说明,解释我方数据处理规则(例如豁免适用条件、敏感信息保护措施)。
- 删除权:满足以下情形,可申请注销账户或删除数据:
① 物流服务合同终止且无法定留存义务;
② 您撤回同意(适用于依赖同意处理数据场景);
③ 我方处理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 数据可携带权:可申请以结构化、机器可读格式(如CSV)获取您的个人信息(账户资料、订舱记录),用于转移至其他物流服务商。
- 限制处理/反对权:可对非必要的数据处理提出异议或要求限制(例如超出合同范围利用信息开展业务推广)。该权利不适用于履行货运代理合同、遵守法定监管要求所必需的数据处理。
- 撤回同意权:处理行为基于您同意的场景(例如可选业务通知推送),您可随时通过后台或联系合规官撤回同意,不影响此前已合法开展的数据处理效力。
5.2 权利行使流程
- 自助渠道:查阅、更正基础信息支持后台自助办理,系统24小时内完成处理。
- 合规官审核渠道:需要资质核验的申请(删除、数据携带),请提交:
① 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③ 清晰说明拟行使的权利事项。
我方5个工作日内确认收悉,30日内给出最终答复;复杂事项最多可延长30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5.3 删除权例外情形
依据中国税收、海商相关法律,交易单据(发票、提单)法定最低保存期限为5至10年;在法定保管期届满前,我方无法依申请删除该类资料。
六、Cookie与数字化追踪技术
我方数字平台使用必要Cookie及同类技术保障基础功能稳定运行,例如维持会话安全。未经您单独明示同意,我方不会使用非必要Cookie用于营销、用户画像分析。您可以通过浏览器设置管理Cookie偏好。详细技术说明,请查阅独立页面Cookie政策。
七、本政策修订
我方可能根据业务调整、运营需求、新法新规(含国家网信办相关规定)更新本政策。若发生重大变更影响您权益或我方数据处理活动,我方将在平台显著位置、您预留企业邮箱进行通知。
如修订仅用于满足合规要求、提升安全防护、修正表述瑕疵,修订版本自发布或法律要求之日即时生效。政策更新生效后您继续使用服务,视为接受新版隐私政策。其余重大变更,我方将按前文提供合理提前告知。
若修订内容涉及个人信息跨境传输核心规则,我方将另行通知,并按照数据合规法规要求取得确认。
八、联系我们
如您存在隐私相关疑问、希望行使《个人信息保护法》项下权利,或对本政策有咨询需求,请联系我方数据合规官(DCO):
电子邮箱:compliance@call-logistics.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金山区卫清西路1391号7号楼G727室,上海华至菲物流有限公司,邮编:201500
答复时限:我方将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您的问询。
本政策提供中文、英文两个版本。当中英文文本出现歧义、冲突时,以中文版本为准。
若您对隐私政策仍有疑问,欢迎联系我们。感谢您信任上海华至菲物流。